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与鄂托克旗蒙泽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鄂托克旗蒙泽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753号原告: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苏里格街。负责人:王瑞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丽,该局土地利用股职员。被告:鄂托克旗蒙泽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尔巴斯苏木赛乌素嘎查。法定代表人:白永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鄂托克旗蒙泽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邬慧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