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财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佘骞、泸州聚源运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佘骞,泸州聚源运业有限公司,泸州东茂物流有限公司,泸州市奕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泸州市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酒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泸州豪沃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财保18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马强。被申请人:佘骞,男,生于1983年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申请人:泸州聚源运业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县。法定代表人:罗军。被申请人:泸州东茂物流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方剑。被申请人:泸州市奕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智。被申请人:泸州市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曾敏。被申请人:泸州市酒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黄明富。被申请人:泸州豪沃物流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程树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包括被申请人泸州豪沃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商用车在内的七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20721.27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的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泸州豪沃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商用车,冻结被申请人佘骞、被申请人泸州聚源运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泸州东茂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泸州市奕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泸州市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泸州市酒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泸州豪沃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同时查封、扣押七被申请人的其余财产;以上查封、扣押的财产(含商用车)价值加上冻结的银行存款额总计不超过120721.27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熔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晋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