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丽辉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辉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29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丽辉,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于2016年11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丽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5日晚上9时,被告人陈丽辉在新密市曲梁镇蒋坡村,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田某发生矛盾,后陈丽辉持钢管将被害人田某的豫A×××××号江淮瑞风车砸毁。经估价,被毁坏车辆受损价值为7509元。案发后,被告人陈丽辉对田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陈丽辉供述,被害人田某陈述,证人朱某、陈某证言,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丽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丽辉依法判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陈丽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丽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丽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丽辉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陈丽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丽辉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丽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谢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