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6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高建国申请执行刘洪龙、房永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国,刘洪龙,房永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06执8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国,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刘洪龙,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房永财,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高建国申请执行刘洪龙、房永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黑7506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记洪龙、房永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建国与被执行人刘洪龙、房永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