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勇与徐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勇,徐敬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21号原告:崔勇,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传涛,男,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敬东,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勇与被告徐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