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与楚旭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楚旭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9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睢州大道与中心大街交叉口东北角。负责人:张玉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永志,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该行职工。被告:楚旭东,男,1974年5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与被告楚旭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经查询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经向原告询问,原告亦不能够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视为无明确被告。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与被告楚旭东信用卡纠纷,经查询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未能再提供被告有效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红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