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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苏某某、张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苏某某与张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5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支行***账户、上饶银行横峰支行***账户内有存款,现因执行需要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支行***账户内存款至人民币433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上饶银行横峰支行***账户内存款至人民币433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