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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木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木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145号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犀牛路安置小区微利商品房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095188XD。法定代表人:章耀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秀,女,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木辉,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木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福  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