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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兰、王金龙、王金柱、王金财与被告滦平县长山峪镇长山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兰,王金龙,王金柱,王金财,滦平县长山峪镇长山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260号原告李桂兰,女,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王金龙,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王金柱,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王金财,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滦平县长山峪镇长山峪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滦平县。法定代表人贾琼,职务村主任。原告李桂兰、王金龙、王金柱、王金财与被告滦平县长山峪镇长山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李桂兰、王金龙、王金柱、王金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兰、王金龙、王金柱、王金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兰、王金龙、王金柱、王金财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李桂兰、王金龙、王金柱、王金财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高照阳人民陪审员  高雪峰人民陪审员  姜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