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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杨龙芳,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路盈科国际中心15楼B室。法定代表人:李秀平,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栋芳,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贵,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青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南区乌鲁木齐街以北、克拉玛依街以南、天津路以东、上海路以西。法定代表人:石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公司法务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层峰伟业公司)、原审被告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泓建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91元,减半收取1495.5元,由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群审判员 甄红星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芹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