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夫华诉尹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夫华,尹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291号原告:陈夫华,男,汉族,茶陵县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茶陵县。被告:尹头荣,男,汉族,茶陵县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株洲石峰区。原告陈夫华与被告尹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夫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夫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夫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陈夫华负担。审判员 邓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