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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田凤芝与包桂荣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凤芝,包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保21号申请人:田凤芝,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申请人:包桂荣,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田凤芝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包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包桂荣在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有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包桂荣在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满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