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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延与董鹤松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董鹤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40号申请执行人:李延。被执行人:董鹤松,男,身份证号:2201031973********。申请执行人李延与被执行人董鹤松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5)宽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下发(2017)吉0103执72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董鹤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清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