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振超、冯贵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牛振超,冯贵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649号原告: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辉。被告:牛振超。被告:冯贵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振超、冯贵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