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学文与李君、郭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文,李君,郭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679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文,男,汉族,1960年3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李君,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郭威,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学文与被执行人李君、郭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君、郭威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君、郭威银行存款5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