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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淇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宏佳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淇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宏佳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淇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宏佳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上诉人淇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宏佳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2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因履行双方签订的《全程营销代理合同书》引起的纠纷,合同对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约定,本案争议也是双方是否完全和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故不应作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合同纠纷”,因本案所涉营销的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为河南省××县,被告住所地亦为河南省××县,故本案应由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为全程营销代理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县,故本案应由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289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孟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