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聂章敏、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章敏,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219号原告:聂章敏,女,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陈琴,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聂章敏诉被告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聂章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清偿拖欠原告的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聂章敏借款50000元,约定近期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收到聂章敏伍万元(50000.00正)”。在口头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借故推诿,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民事诉状中载明的被告陈琴身份信息为“被告:陈琴,女,汉族,约47岁,贵州省湄潭县人,现住湄潭县××花园街,其它不详,电话:185××××4668”。经询问原告聂章敏,其不能够再详细提供被告陈琴的具体身份信息,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聂章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