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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192镇江曙光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大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曙光置业有限公司,王大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192号原告:镇江曙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街道文昌东路2号(句容曙光国际大酒店8楼)。法定代表人:陈明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林,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鹏,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镇江曙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镇江曙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曙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大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镇江曙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