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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维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1830号原告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鼎丰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法银。被告张维,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婧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丹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