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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吕风雪与王玉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风雪,王玉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民初103号原告:吕风雪,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兴龙,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力,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风雪与被告王玉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风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兴龙,被告王玉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风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700000元及利息140000元(借款暂利息计算到起诉之日)共计18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2日,蒋勇向原告借款170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1.5%,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有被告王玉力提供担保。该笔借款被告支付利息到2016年7月份,现该款已到期,但蒋勇没有还款,担保人王玉力也不予还款。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王玉力辩称:本案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蒋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亳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该笔借款也可能系蒋勇非法吸收存款的一部分,此案应中止审理,若刑事案件查清该笔借款系蒋勇非法吸收存款的一部分,借款合同非法,担保合同无效;原告所主张的该笔借款并未转入借款人蒋勇的名下,而是转入到案外人账户中,借款合同并未真实成立,即使成立了也是变更了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未征得被告的同意,被告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5月22日,吕风雪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笔汇入蒋勇之子蒋伟华账户人民币1700000元,将该1700000元出借给蒋勇,蒋勇按月支付利息,至2015年11月22日,蒋勇为吕风雪出具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吕风雪现金(人民币)。计款(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1700000元。期限壹年。1.5%月。借款人:蒋勇借款日期:2015年11月22日担保人:王玉力。蒋勇按照此借条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7月份后,未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担保人王玉力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玉力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因本案系担保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吕风雪所持有的借据表明其与蒋勇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且该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双方所约定的利息为1.5%月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该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王玉力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对其签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蒋勇未能履行债务,吕风雪要求王玉力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王玉力抗辩该笔借款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吕风雪要求被告王玉力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吕风雪借款1700000元及利息127500元(利息自2016年7月计算至2016年12月);驳回原告吕风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0元,由王玉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增  军审 判 员 刘  秋  菊代理审判员 李  丽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洪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