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马桂兰、刘元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兰,刘元超,孟秀英,刘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马桂兰,女,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职工,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刘元超,男,1982年1月11日生,汉族,职工,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孟秀英,女,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刘振峰,男,1958年2月9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桂兰与被执行人刘元超、孟秀英、刘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元超、孟秀英、刘振峰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4)高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