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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潘某1与潘某2、潘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1,潘某2,潘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潘某1,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潘某2,男,194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潘某3,男,194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某1诉被告潘某2、潘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1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1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1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宫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