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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雷启明、李泽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启明,李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90号申请人:雷启明,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李泽辉,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雷启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泽辉价值3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雷启明以其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单元×号、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号车库和担保人泸州沁河白酒销售有限公司以所有的川E×××××、川E×××××车辆、担保人文中云以其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街×号×号房屋及川E×××××车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雷启明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单元×号、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号车库和担保人泸州沁河白酒销售有限公司以所有的川E×××××、川E×××××车辆、担保人文中云以其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街×号×号房屋及川E×××××车辆;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泽辉名下价值3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乾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