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田银锁诉被告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银锁,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663号原告田银锁,男,汉族,1954年3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田荣辉,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原告之子。被告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户县吕公东路南侧户县质监药监环保业务大楼。法定代表人王玉婷,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银锁诉被告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田银锁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银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银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银锁负担。审判长 康 力审判员 张成金审判员 易京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晓立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