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姜成双与王吉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成双,王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122号原告:姜成双,女,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吉福,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成双与被告王吉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成双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吉福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永东岭南街东侧警官公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成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吉福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永东岭南街东侧警官公寓(权利证号:X、建筑面积87.83平方米,丘地号:X)的产籍。二、查封担保人姜成双名下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朝阳小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号,建筑面积52.82平方米、丘地号:X)的产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德保代理审判员 张忠国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隋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