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2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南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雷清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清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铁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雷清泉。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5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5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宏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