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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47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空港医院北侧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31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宗晓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