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桂芹与北票市公路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芹,北票市公路管理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839号原告:王桂芹,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勿拉汗村。被告:北票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北票市桥北街四委。法定代表人:王景柱,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子安,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芹与被告北票市公路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芹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桂芹负担。审 判 长 付连成人民陪审员 边有志人民陪审员 付安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