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枝勇与陈光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枝勇,陈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41号申请执行人李枝勇,男性,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陈光君,男性,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枝勇与被执行人陈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19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光君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枝勇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申请人已撤回诉讼保全,经本院“四查”及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枝勇与被执行人陈光合伙协议纠纷(2017)渝0111执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明玉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