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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晓峰诉被告齐伟、李旺、屈威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峰,齐伟,李旺,屈威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5号原告:谢晓峰。被告:齐伟。被告:李旺。被告:屈威威。原告谢晓峰诉被告齐伟、李旺、屈威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谢晓峰诉称,2016年1月18日第一被告齐伟将陕A93T**号小轿车质押给第二、第三被告。2016年6月6日第二、第三被告伙同将车辆卖给原告,原告支付了全部车款18万元。2016年7月3日各被告将原告车辆扣押,因为原告报警,被告一伙人便离开。随后没过多久,各被告又伙同他人将原告车辆抢走。经多次找各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李旺、屈威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谢晓峰达成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第十一条已明确约定:“本协议如发生争执,由邳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被告之间因18万元购车款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原告与被告李旺、屈威威曾于2016年6月6日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如发生争执,由邳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与二被告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具有实际联系,且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告明确向我院表示需对争议合同予以审查,且认可被告方管辖异议,同意将本案移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旭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