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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英杰与韩洪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杰,韩洪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258号原告周英杰,男,199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韩洪星,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86903221XA。负责人姜林,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英杰负担。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正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