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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宏松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宏松,周忠义,李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广,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宏松,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周忠义,男,194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桂芳,女,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执行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宏松、周忠义、李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忠义所有的位于正阳县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字第xx**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正国用xxxx号,无地籍档案);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