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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保华与环江金鑫木材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保华,环江金鑫木材加工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6民初329号原告梁保华,居民。被告环江金鑫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胡立云,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保华与被告环江金鑫木材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保华于2017年4月12日以被告环江金鑫木材加工厂已经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保华负担。审判员  韦佩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月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