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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定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辩护人朱金菊,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朱金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311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行至77km+540m处(定远县桑涧镇路段),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陆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陆某2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陆某2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补偿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补偿和解协议、谅解书、领条等书证;证人吴某、陆某1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案,且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补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故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村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守芳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蓉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