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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方有红与郭泉江、周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有红,郭泉江,周茂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025号之一原告:方有红,女,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声伟,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犹县。系原告方有红的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泉江,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周茂森,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犹县。原告方有红与被告郭泉江、周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方有红以原、被告正在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6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方有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有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方有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东香审 判 员  卢建斌人民陪审员  钟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卫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