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金文鉴与李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鉴,李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08号申请人:金文鉴,男,汉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李静,女,住德州市。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申请人金文鉴与被申请人李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静的鲁NAU8**号小型轿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静的鲁NAU8**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