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万军申请执行李国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军,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军,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林甸县如意火锅狗肉锅店业主,住林甸县.被执行人李国军,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王万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驳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