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行审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阮盈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阮盈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2行审25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被执行人阮盈绍,男,194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1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2月1日作出温土资罚[2010]7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阮盈绍,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109.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下垟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被执行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在下垟村非法占用土地上的273平方米房屋。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退还土地及拆除房屋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温土资罚[201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109.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下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273平方米建筑物项,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与藤桥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麻永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纯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