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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伏祥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伏祥,王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余江县邓埠镇建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1465248-0。法定代表人陈新有,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黄伏祥,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王少仙,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黄伏祥、王少仙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内容具体、明确、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林丽代理审判员  洪黎明代理审判员  金 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