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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1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保华与刘晓丹、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华,刘晓丹,杨洁,王增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607号之一原告张保华,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告刘晓丹,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杨洁,女,汉族,1983年5月2日出生,住莘县。被告王增营,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华与被告刘晓丹、杨洁、王增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晓丹、杨洁、王增营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登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