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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华、李展前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华,李展前,李正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873号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华润凤凰城一期9栋115房。法定代表人喻霖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孟云之,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沛,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华,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李展前,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李正根,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李展前、李正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达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