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4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军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军生,闫凤莲,陈磊,杨百军,刘宗福,王友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被执行人:朱军生,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闫凤莲,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陈磊,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杨百军,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刘宗福,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新安街道北韩村。被执行人:王友奎,男,194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军生、闫凤莲、陈磊、杨百军、刘宗福、王友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友奎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商场路西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友奎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期初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