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与杨长林、刘超、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7#、8#、9#楼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杨长林,刘超,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袁顺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龙,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长林,男,生于1972年6月16日,住汉台区。委托代理人李自利,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超,男,生于1988年5月4日,住南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敏安,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若愚,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郑县。法定代表人周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乔锦昭,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7#、8#、9#楼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杨长林,男,生于1972年6月16日,住汉台区。上诉人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长林、被上诉人刘超、被上诉人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7#、8#、9#楼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龙、被上诉人刘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若愚、被上诉人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锦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永吉代理审判员 李小艳代理审判员 张 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