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王园园、李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王园园,李坛,李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民初1226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韩东升,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园园,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坛,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伟,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以下简称徽行淮北分行)与被告王园园、李坛、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行淮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园园、李坛、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徽行淮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园园、李坛偿还贷款本金25万元、利息(含利息、复利、罚息)18426.65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13日,自2017年2月1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罚息及复利至清偿日止),及律师费5000元,以上暂合计273426.65元;2.依法拍卖、变卖李伟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建安路西侧2幢603室的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所欠我行的贷款本息和费用;3.本案的诉讼费由王园园、李坛、李伟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园园、李坛向我行申请贷款25万元,2015年10月双方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双方对借款额度、有效期、贷款利率等进行了约定。为确保贷款能够顺利偿还,李伟将名下***房产向我行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签订后,我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王园园、李坛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我行多次催要,其仍拒不履行。为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王园园、李坛、李伟未进行答辩。徽行淮北分行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银行借款凭证、欠款单及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王园园、李坛、李伟没有提供证据。庭审时,徽行淮北分行出示了上述证据,王园园、李坛、李伟没有到庭质证,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确认其证明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4日,甲方(王园园)、共同借款人(李坛)与乙方(徽行淮北分行)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个循借字第***号),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25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限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4日。单笔借款利率在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90%,浮动比例、借款利率与单笔借款凭证不一致的,以单笔借款凭证记载为准。还款方法为按季付息,不定期不等额。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甲方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或支付其他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王园园作为甲方签字,李坛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同日,李伟作为抵押人(甲方)与徽行淮北分行(抵押权人、乙方)签订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个最抵字第***号),约定:合同担保的主要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王园园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期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本合同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额为37.5万元,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25万元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2015年10月14日,李伟以其所有的位于***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10月16日,徽行淮北分行向王园园发放贷款25万元,王园园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借款凭证载明贷款基准利率为3.833333‰,浮动比率为+90%,执行利率为月利率7.283338‰,逾期利率为月利率10.925‰,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6日,按季结息。截至2017年2月13日,王园园、李坛欠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18426.65元。此后,王园园、李坛未按期给付本金及利息,致纠纷发生。另查,2017年3月27日,徽行淮北分行通过转账方式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000元。同日,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开具面额为3000元代理费发票一张。本院认为,徽行淮北分行与王园园、李坛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与李伟签订的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徽行淮北分行作为出借人已按约定履行了出借贷款的义务,王园园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李坛作为共同借款人,亦应当承担清偿贷款本息的责任。李伟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李伟作为抵押人,当抵押权人徽行淮北分行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李伟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王园园、李坛追偿。综上,徽行淮北分行要求王园园、李坛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18426.65元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复利及罚息,要求对李伟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理由充分,均予以支持。徽行淮北分行诉请律师费5000元,但徽行淮北分行提供的证据显示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为3000元,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徽行淮北分行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及转账凭证,亦聘请了律师,律师费已实际发生,故对其实际支出的3000元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园园、李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贷款本金25万元、利息18426.65元(计算至2017年2月13日,以后发生的复利、罚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如王园园、李坛不履行上述债务,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有权以李伟用以抵押的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号:淮房地产他证相山区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70.5元,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负担50元;王园园、李坛、李伟负担272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龙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豆春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