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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武汉优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巨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优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巨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优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泛海国际4栋18层。法定代表人李国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巨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10栋B座二单元603室。法定代表人吴志萍。上诉人武汉优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武汉巨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3民初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为改造湖北宏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该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而原审法院对该管辖约定不予认可,认为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中对合同引起的纠纷协议约定了管辖权,但该协议管辖违反上述法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规定,故该协议管辖约定无效。因该协议中项目工程“改造湖北宏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工程”位于罗田县,故罗田县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武汉优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龚世荣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