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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项怀亮,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