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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与被告吴清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吴清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614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地址: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建设村经营者:程飞,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6日。被告:吴清田,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与被告吴清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