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古锦红与广东高微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锦红,广东高微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古锦红,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广东高微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启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日河、刘清武,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古锦红与被执行人广东高微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625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广东高微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古锦红支付经济补偿金13918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日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余红的银行存款141275元(其中本金139188元,执行费2084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625执13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志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