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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督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张引标申请朱宝德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引标,朱宝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浙0109民督60号申请人:张引标,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彩花,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朱宝德,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人张引标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引标称,被申请人朱宝德因企业经营需要于2015年2月13日向申请人借款200000元且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4月13日止,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该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的借款协议一份,要求:1、被申请人朱宝德归还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该借款的利息74400元;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朱宝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张引标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74400元。申请费1805元,由朱宝德负担。被申请人朱宝德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举证,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璘哲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无书 记 员  徐雅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