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101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东杨 来自